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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作者:    点击:[]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领军作用,决定建立荣誉激励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科技人才支持机制,并以科研人员名字命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表彰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 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创新工作室,旨在围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的技术需求,瞄准产业技术发展制高点,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化示范等创新活动中发挥科研人才队伍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在部分重点领域带动我省由“跟跑”、“并行”转为“领跑”,成为全省重要的技术创新策源地和优秀科研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坚持人才是科技创新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科研人才智慧创造,营造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以创新工作室为载体,探索科技人才体制改革有效路径,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省科技主管部门与创新工作室依托单位共同为创新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鼓励各依托单位在科研条件保障、科研经费支持、科研团队组建、研究生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创新工作室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建立起适度竞争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创新工作室科研扶持机制,努力构建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强调领军人才作用发挥,申建创新工作室的科技领军人才应在科研一线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科研实力强,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不包括子课题),在相关领域具有业内认可的重要科研成果;在形成重大原创成果、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业绩突出。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发展潜力巨大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以及来鲁工作的省外优秀人才申请建立创新工作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应当重视在领军人才带领下优秀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全省科技创新提供人才储备。创新工作室人才团队学科结构优化,年龄梯次合理,人员数量适中。做到多学科交叉融合,整体综合科研实力强,在国内外应当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或掌握相关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成果应用成效显著。

第六条 创新工作室是学术道德高地,应当具备高尚的科研道德,模范践行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推荐申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两院院士等知名学者依据上述建设条件,自行或择优推荐申报。一次申报保留3年参评资格。

第八条 专家评议。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认定命名。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部署,根据专家评估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拟命名创新工作室候选单位,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命名。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备案管理。创新工作室管理周期为3年,命名的创新工作室对科研重点领域、研究方向、重点工作、团队建设等目标进行自主设计,提出推进规划,确定实现目标;创新工作室依托单位围绕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发展,在团队力量配备、人才培养、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办法,形成3年建设任务书并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3年周期末,省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创新工作室进入下一个三年周期;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工作室取消命名。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按需支持”。赋予创新工作室更大的科研自主权、人财物支配权。对创新工作室提出的创新需求,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支持创新工作室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搭建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精准服务。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与创新工作室建立工作联动服务机制,为创新工作室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科技、人才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在成果转化应用、产业化等环节所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创新工作室在全省科技发展政策、规划、指南等制订过程中的智库作用。

第十四条 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创新工作室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创新工作室的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新工作室统一命名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英文名称统一为“×××Innovation Studio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derShandong ProvinceChina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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