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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0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管理,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2435号)、《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烟财〔20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对项目目标任务、研究成果、实施成效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评价机制,真实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绩效评价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依托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会议评价、实地考核评价、函审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组织进行,如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利、奖励、平台、人才等成果情况;

(三)项目科研成果水平、应用前景及示范推广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第八条 绩效评价遵循契约优先,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须全部完成。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指标、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标准、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计划和标准,量化评价指标,根据需要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和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绩效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烟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评前审查、资料审核和提交,及时发现、解决和反映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绩效评价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合作单位,共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应真实、完整、准确提供相关材料,按期返还应退回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成立绩效评价专家组,由市科技局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选取可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方式,突出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入选专家专业相符、能力匹配、品行良好、结构合理,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科研成果水平、应用前景和示范推广情况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利、奖励、平台、人才等成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经费到位、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专家如与被评价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绩效评价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绩效评价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组织绩效评价材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基本程序

(一)启动评价。市科技局下达年度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通知,明确拟评价项目范围、组织方式、进度安排等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

(二)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所需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评前审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对绩效评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重新提交绩效评价材料。

(四)组织实施。市科技局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形成专家组意见。

(五)结果公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并作出绩效评价结论,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布。

(六)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自绩效评价结论 公布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绩效评价材料,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其余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绩效评价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和科技报告;

(二)项目绩效调查表;

(三)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相关合同等;

(五)任务书中涉及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佐证材料;

(六)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如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评价意见,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经费决算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市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对照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要求,真实反映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市拨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是否单独核算、支出是否合理合规等情况。涉及经济指标要求的,应反映项目新增销售、利润及利税等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专家评议高于80分(含),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专家评议60分(含)至80分(不含),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专家评议低于60分或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不通过处理。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过程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4.项目单位、参与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与结转经费拨付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验收)结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参考。

(一)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计划拨付全部结转经费,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原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对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结转经费,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三)对绩效评价等级为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情况,采取停止拨付结转经费,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科技管理人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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