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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8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2435号)《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实施细则》(烟科〔202447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1.2022年度立项、到期应验收的项目。

2.2023年度立项的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所有指标、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

3.本次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类型包括重大创新类、中小企业竞技类、民生公益类、乡村振兴类、校地融合类。

二、组织方式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核评价的方式,依托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按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进度安排

(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前准备工作。(520日前)

1.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评,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准备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项目自评价报告(附件1)和科技报告;

2 项目绩效调查表(附件2);

3)项目任务书;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相关合同等;

5)任务书中涉及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佐证材料;

6)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如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评价意见,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等。

2.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评前审查。(5月底前)

1.项目承担单位可于520日后登录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登录网址:http://ytstc.cn)办事大厅-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将上述材料在线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重新提交绩效评价材料。

评前审查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对接,研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现场考察方案。

(三)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组织实施。(7月底前)

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时间,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讨论等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组意见和项目评议得分。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四)审核并公布绩效评价(验收)结论。(8月底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在参考专家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情况,作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结论。

(五)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档案资料入档。(9月底前)

项目承担单位自绩效评价结论 公布15个工作日内,在线打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其余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步在系统中上传项目管理部门意见盖章页。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装订顺序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意见、项目自评价报告、项目科技报告(附证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绩效调查表、相关佐证材料、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名单、专家组名单、专家承诺书、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四、有关要求

1.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中,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相关合同等;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2.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项目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核实比对的,不予计分。

3.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及时完成市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要抓紧时间进行资料入档。对拟申请延期或重大事项调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核准后提出延期、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清单。

4.验收工作对于存在违背科研道德和诚信或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实施细则

https://science.ldu.edu.cn/info/1122/5553.htm



                                                                   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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