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创性研究,积极申请专利,根据《鲁东大学专利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7]94号)的规定,设立鲁东大学专利基金。
第二条 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专利申请、维持、维护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资助基数是指在享受国家及省市等有关部门相关减(缓)免优惠政策后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专用帐户,科研处为专利基金的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专利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查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利基金来源
(一)学校拨专款建立专利基金;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资助的以鲁东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和授权维护费作为专利基金收入;
(三)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后的利益所得,在上缴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15%作为专利基金收入;
(四)专利侵权纠纷所得费用,除去各项诉讼成本后作为专利基金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五条 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独立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原则上仅限于无经费支持的职务发明。经费紧张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也可申请专利基金支持。
第六条 专利基金资助范围
(一)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50%的专利代理费。
(二)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第一年的年费。超过专利授权后资助年限的,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需自行缴纳专利年费。资助年限内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学校专利权维护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专利知识的宣传与培训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资助范围以外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与维护等各项费用可从各类科研经费中支出,非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专利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专利基金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核,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科研处。申请资助专利申请有关费用,须提供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减免审批通知书、申请文件等各一份,申请资助授权专利有关费用,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有关技术文件、专利技术成熟程度和开发前景的分析报告等资料。
(二)学校科研处负责形式审查,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专利资助,科研处下达批复,一式两份,学校科研处、申请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待获得专利申请号后方可申请专利基金资助;专利授权后的各项费用待专利证书发放后方可申请专利基金资助。
第十条 为简化财务报销手续,采取年底统收统报的办法,发明人或设计人凭本年度各类票据(由专利事务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发票原件)和批复证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额度为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资助额度为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学校财政及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有异议的专利申请,专利基金不予受理;同意资助后而发生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将终止后续未资助的款项。
第十三条 专利基金暂不资助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确实具有申请保护价值而经费不足的,可单独向学校申请部分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