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群体,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实施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可以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重大研究课题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创新团队以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为负责人,以优秀中青年学者、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构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团队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并承担各类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和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争取省部级以上奖项,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遵循“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带动整体”的原则,以重点学科(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前沿性创新课题研究为导向,以灵活的管理体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学科优势与特色,凝练学术方向,汇聚优秀人才。通过几年的建设,力争形成若干富有特色、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学科发展水平、知识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原则是: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围绕学科发展布局建设创新团队,形成合理的科研队伍体系;尊重创新团队成长规律,坚持组织引导和持续支持相结合;坚持人才、项目和团队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创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学校将分类、分期、分批立项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的目标是:到2015年,建成10个左右在同学科研究领域中具有明显的学术优势与发展潜力、冲击省创新团队的A类创新团队;建成20个左右特色鲜明、学术研究居省内先进水平的B类创新团队。这些创新团队将成为我校科研骨干力量。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必须紧密围绕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学科前沿问题与多学科交叉的新的学科增长点,以及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七条 创新团队要有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人员总数约4-8人。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而非毫无关联的研究方向的简单组合。学校鼓励团队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跨学科、跨学院进行组建。同一建设期内,创新团队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团队。
第八条 创新团队要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学术目标,具备较为深厚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学术积累,具体分A、B类进行建设。
第九条 A类创新团队的现有研究工作应居省内先进水平,在同学科研究领域中已具有明显的学术优势,并已取得部分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 团队负责人在国内同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性学术思想。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向心力和凝聚作用。
3. 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有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过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出版、发表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学术著作、论文。
5. 在校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学研究和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除带头人外,团队至少应有4-5名学术研究骨干。学术骨干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条 B类创新团队应有特色鲜明、目标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体条件如下:
(一)团队负责人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品德高尚,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与创新性学术思想、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至少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厅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出版、发表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著作、论文。
(二)有2-3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骨干,团队成员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以三级学科为基础或者以大的的研究方向组建,并依托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人文社科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基地,有良好的研究平台与基础条件。创新团队应成为所在学科的学术高地,并对所在学科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采取项目申报的形式,通过团队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产生。每两年选拔一次,具体申报时间、批准数量及其他事项,以当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团队组建条件,结合学校及本单位学科建设与科研发展规划,在与省内其他高校同学科现有状况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制定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由团队负责人填写《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论证材料交学校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组织校外专家,采取现场答辩与评议的方式确定初选名单。初选通过的创新团队负责人就组建条件、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等,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团队,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团队所在学科、团队类别、学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确定拟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根据评审意见和拟资助额度,进一步修订建设内容与建设目标,并填写《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创新团队,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创新团队与团队负责人。
第十七条 校长与团队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证书。《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基金,创新团队建设期为四年。A类创新团队资助经费每年文科5万元、理科8万元、工科10万元;B类创新团队资助经费每年文科3万元、理科5万元、工科7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条件、探索性研究与实验、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创新团队按计划开展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当年资助经费的10%可用于团队成员工作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发展势头良好的创新团队,在参加学术会议、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条 团队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建设与发展,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妥善处理好创新团队建设与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的关系,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非特殊情况不干预团队正常工作的开展。学校负责协调跨学科组建的创新团队。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筹措落实各类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报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拥有本团队用人权、分配权和人员考核评价权。负责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提交更换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批。对工作不得力或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负责人,学校将免除其职务并重新聘任其他人选。无合格负责人人选的团队,学校予以撤销,经费收归学校。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与管理细则。学校授权负责人直接与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对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人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团队成员,负责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协议。团队人员调整要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项目应围绕某一研究方向提出几个子课题,各成员围绕相关子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并对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各成员的研究工作情况,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度。
第二十四条 团队成员应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励、开拓创新、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的学术氛围。团队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学术研讨会。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期内升格为省部级创新团队者,终止本资助而自然转为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省部级创新团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学校将按照不低于校创新团队的资助额度予以匹配,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团队经费使用、项目管理、成果奖励参照学校有关科研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与建设任务主要包括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团队在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与经费,解决重大理论、技术问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A类以上)等科研工作方面要有明确、合理的建设目标,A类创新团队应力争入选省级创新团队。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中的年度建设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作为中期检查与最终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团队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校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汇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学校组织专家小组采取现场考核与答辩的方式对团队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助计划,收回已资助经费,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终期验收。由团队负责人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与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A、B类创新团队的验收结果分别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将纳入下一轮资助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再给予支持,同时要根据《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应标注“本成果受鲁东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在验收考核中使用。发表的论文收稿日期应在本资助期内。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与验收时,团队成员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省部级创新团队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阶段评估和终期验收外,与校级创新团队实行相同的年度考核与验收程序,其标准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