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07]102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使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我校举办的各个层次的校内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学术研讨;外请专家来校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或合作研究;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科研处是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等。各院部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并配合学校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各院部应把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本单位科研工作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大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做到学术交流活动有政策、有目标、有计划、重实效。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做一场校内学术报告,每学年外出参加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做为教师科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各院部要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单位学期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学期终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总结材料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科研处。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院部应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利用院报、校园网及张贴海报等形式及时进行报道。科研处网页的学术活动板块是发布学术交流活动信息的重要窗口,应加强建设并予以充分利用。对著名专家、学者来校的学术报告及重要的学术会议应进行录像。
第九条 外请专家来校,应填写《外请专家简况表》提前三天报送科研处审核,有关院部组织落实。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报送活动消息。
第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有关院部应予以一定的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应填写《参加学术会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会议通知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返校后,教师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会议汇报会,有关院部应给予及时安排。教师填写《出席学术会议汇报表》,凭申报表、汇报表到科研处签字报销或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主办或承办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并视情况予以资助。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实行“以会养会”。
(一)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的名义举办学术会议。
(二)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须于会前一个月(国际性学术会议应提前办理好有关外事审批手续)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及会议通知。
(三)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在三周内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一套(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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