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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作者:    点击:[]

鲁大校发〔2017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智力成果权等;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教职工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五)校名、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各种服务标识;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科技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培训生、进修生等)。

第四条科技处、社科处和资产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工作;

(五)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要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及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

(一)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四)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五)执行学校及所属单位指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第七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标识,学校享有专用权。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十条由学校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其主要研究工作已在学校进行,而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它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一条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外,由学校享有。

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若约定其知识产权由对方独享的,须经科技处或社科处批准。

第三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按照《鲁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74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需要提前终止的,发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相关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保密措施。必要时学校有权与参与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对有必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且符合申请知识产权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提出申请。发表文章、学术交流和参加展览等需将发明内容公开的活动,应在申请知识产权后进行。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对于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和保管,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科研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档,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在接待来访者时,要严格按照预定范围和内容组织参观。教职工和学生接待来访者时,应把握讲解尺度,注意对未公开技术内容的保护。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国内外进行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讯及参加会议、展览等科技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辞职人员、调离人员、来校学习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学生离校前,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将其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实验材料和器材、计算机软件等交所在单位。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力。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当进行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简要分析相关技术的专利和法律状态,制定对策措施及专利申请计划,并在科研过程中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性研究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他人指控侵权者,由科研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采取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学校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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