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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科型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作者:    点击:[]

鲁大校发〔2017〕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和调动教职工、在校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积极性,规范学科型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型公司是指依托学校学科优势和智力资源,以学校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与社会资本结合,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校级领导成员以外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为资本创办学科型公司或学科型公司增资和扩股的行为。

第二章创办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可实现其产业化;

(二)教职工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型公司,其注册资金原则上应不少于100 万元;

(三)在职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教职工不得影响原来担负的教学、科研工作,个人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承担并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与学校现有的学科型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五条成立学科型公司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的发起人,应填写《鲁东大学学科型公司注册审批表》,同时提交组建学科型公司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公司规划、投资方介绍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构成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核。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学院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等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资产处。

(三)资产处就公司的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生产经营范围、成立条件、企业字号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资产处和发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成立新公司的有关手续。

第六条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协调学科型公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二)学科型公司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负责无形资产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三)对学科型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委派董事和监事,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等事务。

第七条学科型公司实行股份制。其中,学校无形资产及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后,所占股份不低于10%,成立的学科型公司名称中带有学校中英文全称或简称字样的,学校所占股份不低于20%,所形成的股权由资产处代表学校持有。

第八条学校鼓励在校学生以学校的科技成果创办学科型公司,学校占股原则上不低于8%。

第九条学科型公司使用学校有关标志(学校文字名称、图案、建筑)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法律事务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严格管理,符合条件的学科型公司可以有偿使用。

第十条鼓励教职工或技术团队以个人现金出资方式参与学科型公司组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第十一条学科型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校方发起人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分别提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资产处备案存档。

第三章学科型公司管理

第十二条学科型公司是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第十三条学科型公司要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设置,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学科型公司原则上不再设立子公司。

第十四条学校向学科型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公司决策、收益分配等,确保学校的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处及学科型公司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有责任和义务关心支持学科型公司发展,协助学科型公司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相关单位投入到学科型公司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办理评估备案等手续后,由资产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学科型公司须定期向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等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报送由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书。

第十八条学校所持学科型公司股份的分红收益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学科型公司不得无偿占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若确需使用学校的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向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学科型公司章程中须明确学校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扩股、非正常风险发生等)的保障措施,明确学科型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风险及带来的经济损失、连带责任,学校不予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公司章程确定的额度为准)所获股权分红视为相关教师当年或次年的科研业绩。学校在编人员在学科型公司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符合学校有关科研成果认定条件的,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管理系统,可作为其在学校考核、岗位评聘及所在学院的科研业绩。

第二十二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型公司,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股东协商同意,可撤出、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十三条凡需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公司进行经营的,须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学校增资占股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学科型公司与学校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合理分配科研经费和享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益归属。

第二十五条学科型公司应积极支持、服务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成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六条学科型公司增资、扩股、撤并、上市等重大事项,需征得学校的同意。增资扩股后,学校在不另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或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时,学校股权原则上不得变化。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比例降低时,其他股东必须友好协商共同保障学校法人股在企业中原股份的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虚构或夸大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的,应追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型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或虚报年度财务报表,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编科研人员在本办法颁发之前创办的学科型公司或其它类型的科技产业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转为鲁东大学学科型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处负责解释。鲁东大学办公室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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